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3-092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或“公司”)及控股股
东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之能源”)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秘张婷及公司控股股东唯之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内容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婷:
经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或公司)存在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TOPCon 光伏电池项目(一期)、年产 10GW 光伏切片项目(二期)、年产 10GW
光伏组件项目(三期),其中一期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 50 亿元,预计 2023 年 4
月竣工、6 月开始投产。前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 9 月 22 日、9 月 23 日连
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前述一期项目预计 2023 年 6 月中旬完
成首条产线(500MW)安装调试工作,6 月下旬实现首片电池片下线。即公司
产规模与前期公告建设规模差异较大。
公司在披露前述项目的预计进度时,未能客观、谨慎,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风险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重大项目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
司、张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
披露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
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 号)内容
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称,你公司所持亿晶光电 4.59%的股份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被司法冻结,所
持亿晶光电 2.79%的股份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被司法标记。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你公司所持亿晶光电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标记的比例累计达 7.38%,达到应披
露的标准,但迟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你公司作为亿晶光电控股股
东,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方
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决定书》
中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根
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与合规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
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