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的股份数 101,058,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8,46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37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8,46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058,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058,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
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