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传芳 徐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