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
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本上市保荐书中部
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
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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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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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ngtan Electrochemical Scientific Co., Ltd.
注册资本 62,948.1713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干江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湘潭电化
证券代码 002125.SZ
上市时间 2007 年 4 月 3 日
董事会秘书 贺娟
网址 www.chinaemd.com
联系电话 0731-55544161
电子信箱 zqb@chinaemd.com
锰矿石开采与加工;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二氧化锰、电解金
属锰、电池材料及其它能源新材料;蒸汽的生产、销售;利用蒸
汽的余热、余压发电;金属材料、润滑油、石油沥青、化工产品、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的销售;再生
资料回收;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两个方面:电池材料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公司电池
材料业务主要为锰系化工材料,具体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
尖晶石型锰酸锂、硫酸镍及其他电池材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潭污水主营城市
污水处理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电池材料业务主要包含二氧化锰、电池材料和其他能源新材料的研究、
开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 P 型 EMD(电解二氧化锰)、碱锰型 EMD、
高性能型 EMD、一次锂锰型 EMD、锰酸锂正极材料(锰酸锂专用型 EMD)、
尖晶石型锰酸锂、高纯硫酸镍。公司电解二氧化锰行业发展历史悠久,年产能
球各大电池厂商一直保持良好交流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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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流动资产 175,463.10 199,128.99 163,457.69 119,377.27
非流动资产 333,960.47 314,315.78 284,837.60 247,099.92
资产总计 509,423.57 513,444.77 448,295.29 366,477.19
流动负债 142,970.65 169,352.86 191,442.09 140,018.25
非流动负债 93,928.06 101,380.44 51,881.70 47,726.36
负债合计 236,898.71 270,733.30 243,323.78 187,744.61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5,595.87 6,516.48 5,508.30 1,764.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2,524.86 242,711.47 204,971.51 178,732.58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59,381.09 210,030.29 187,153.42 123,416.67
营业成本 125,149.19 154,405.27 150,299.36 98,246.27
营业利润 24,943.10 43,413.97 40,795.57 2,691.71
利润总额 25,145.57 42,760.83 29,064.66 2,523.22
净利润 22,845.88 40,340.31 25,453.34 2,459.41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858.28 -18,388.59 -25,711.04 -22,839.06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6,714.10 -6,291.98 18,161.73 25,076.03
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178.39 1,369.83 -495.39 -521.3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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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
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1,317.44 -542.28 7,691.34 -159.65
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574.24 820.64 414.19 644.46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
- - - 57.05
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
项减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8.74 231.99 1.80 3.38
的损益项目
小计 2,406.06 398.14 8,343.24 554.37
减:所得税影响额 360.28 65.64 2,122.40 81.84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额
(税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
性损益净额
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的比例
项目 9 月 30 日/2023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23 1.18 0.85 0.85
速动比率(倍) 0.90 0.79 0.55 0.47
资产负债率(合并) 46.50% 52.73% 54.28% 51.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7.87% 47.94% 47.13% 45.3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33 4.23 4.60 3.93
存货周转率(次/年) 2.92 2.51 2.72 1.9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1,826.64 39,081.21 19,270.09 2,057.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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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9 月 30 日/2023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 7.39 7.45 5.1 1.3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7 0.01 0.05 0.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
收益(元/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化处理;
旧增加+无形资产摊销增加+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增加;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年 1-9 月已经年化处理;
月已经年化处理;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计算
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资产收益率
(%)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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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资产收益率
(%) 基本 稀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2022 年度 17.96 0.62 0.62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1 年度 10.25 0.31 0.3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是
经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和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而设定的,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新增
产能可以得到合理消化。公司已基于锰酸锂材料的性价比优势、一体化产业链优
势、技术研发优势、前驱体自给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以及拥有的客户资源和市
场开发能力,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充分研究和论证,但若公司不
能有效执行消化新增产能的相关措施,或未来出现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公司
市场开拓受阻或产业扩张过度等不利情形,公司将有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
消化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
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与公司发
展战略密切相关。虽然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能力,并对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
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次发行失败或者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募足并到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下游市场需求不及预
期等情况,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施、延期实施或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
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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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
步增加锰酸锂产能,提高规模化经营竞争优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
济效益数据系依据行业发展趋势测算得出。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
项目建设延后,或者项目投产后的市场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主
要原料价格大幅波动、下游需求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
益低于预期水平。
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前 5 年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
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 2,910.89 万元,占项目稳定运营后预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能够有效地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是由于项目
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
增折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发行人
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⑤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拟选址土地位
于湘潭锰矿区,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所在地区产业政策、土地
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要求。该地块尚需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
让,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相关手续。发行人正积极与
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用地的审批程序等流程。
由于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且未来仍存在因政策变动、土地出让程
序延迟的可能,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可能会延迟,从而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
临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业务与经营风险
①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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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宏观经济及政策、原材料供给、下游行业需求等多方面影响,报告期各期,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3,416.67 万元、187,153.42 万元、210,030.29 万元及
万元、39,411.55 万元及 23,864.30 万元。公司 2023 年 1-9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32.37%,主要是因为尖晶石型锰酸锂受原材料碳酸锂
价格大幅波动影响,销售毛利同比下降,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同比减少。
若未来宏观经济复苏放缓、终端需求萎缩,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
则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②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原材料主要包括锰矿石、碳酸锂、硫酸、煤炭等,当前国际环境复
杂严峻,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市场预期等多重
因素影响,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尤其
是碳酸锂价格的大幅剧烈波动,会导致公司锰酸锂产品盈利能力大幅波动。
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未来如果受国际政治经济
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供求变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发生上游原材
料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将使得公司采购、销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③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化锰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产品盈利能力增强。2023 年以来,公司电解二氧
化锰价格已出现回落迹象。公司锰酸锂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锂需要外购取得,近年
来碳酸锂价格波动剧烈且幅度较大,导致部分订单存在成本倒挂现象,影响锰酸
锂产品的盈利稳定性。未来若化工行业的周期性转换凸显,碳酸锂价格持续大幅
波动,则公司可能面临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④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生产能力和业务规模将大幅度
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将增大。如果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销售
管理、质量控制等能力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公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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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将面临管理风险,从而影
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⑤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现有主要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锰系材料深加工业务,在生产
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渣、废气、废水,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普及和国家经济增
长方式的转变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对环保的要求将不断提高,公司存
在环境治理成本和治理风险不断提高的风险。公司建有高温、高压等设备设施,
生产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工业原料或半成品,生产操作作业要求较高,若
出现管控不力、操作不当等情形,易发生安全生产风险。
⑥主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目前形成规模化商业应用的锂电池正极材料主要包括三元材料、磷酸铁锂、
锰酸锂和钴酸锂,不同正极材料在性能、安全性、成本等方面各有优劣,应用领
域有所差异。锰酸锂具备比较成本优势,主要应用于电动两轮车、3C 数码、电
动工具、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等领域锂电池的制造。若未来锂电池主流技术路线发
生变化,例如电池材料的研发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颠覆性革新,或行业中出现
了在储能效率、安全性能、生产成本等方面更具优势的新材料,而公司未能及时、
有效地进行技术革新或开发新产品,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
⑦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要求行业内的技术人员和研发团
队掌握材料学、电化学、工程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除了拥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产业化经验。目前,随着正极材料行业的竞争加剧,行业
内企业对人才的争夺也日益激烈。公司未来能否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及保持技术团
队稳定,仍具有不确定性,若出现大量现有技术人员流失将可能导致技术和生产
工艺泄露,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①毛利率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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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50%、18.44%、26.01%和 20.66%,
存在一定波动。公司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员工薪酬水平以及
各产品价格波动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相关因素发生持续
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将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②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3,226.24 万元、57,232.76 万元、
和 9.24%。受公司产品生产周期、生产流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储备的原材
料、库存商品金额较大,使得存货余额较高;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存货余额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存货余额较高,一方面会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
另一方面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
③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 16,028.87 万元、26,547.52 万元、32,533.95
万元和 17,429.5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99%、14.18%、15.49%
和 10.94%,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汇兑收益分别为-521.35 万元、-495.39 万元、
民币汇率受国内、国外经济环境影响产生较大幅度波动,则公司面临一定的汇率
波动风险。
④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例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为 2,523.22 万元、29,064.66 万元、42,760.83
万元及 25,145.57 万元。其中,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 576.25 万元、10,421.43 万元、
权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湖南裕能 6.35%股份。如湖南裕能未来经营情
况出现变化,则公司的投资收益将随之发生变化,公司营业利润也会随之有所波
动。
⑤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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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尽
管公司预计未来持续享有税收优惠或获得政府补助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不排除随
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税收征管趋严,公司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收紧,
从而出现公司无法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或获得政府补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
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其他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电化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 179,971,473 股,占总
股本 28.59%,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 89,89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95%,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8%;振湘国投持有发行人股份 79,885,370 股,
占总股本 12.69%,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 34,389,565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43.05%,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电化集团及振湘国投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
资金偿还能力,违约风险较低。但如若未来质押方不能按期偿还相关借款,或者
出现资本市场系统性下跌等不确定性情况,则存在质押标的被处置、转让的风险,
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1)行业政策风险
府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若国家
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能根据政策要求及时优化升级或产业转型,则未
来发展空间将受到制约。
公司锰酸锂前驱体及锰酸锂产品的下游为锂电池行业。近年来,锂电池行业
及下游行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新能源行业作为
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产业,容易受到政策影响而产生波动,锂电池正极材料下游
电池制造商的需求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若新能源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将
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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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是电池原材料供应商,消费市场的终端电池需求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直接
的影响。例如 2022 年欧美国家的持续通胀、俄乌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使欧美
国家对电池的消费需求下降,我国一次电池出口量下降 5.96%;受经济下行等因
素影响,消费市场需求减弱,下游小动力以及数码电池市场出货不及预期,对锰
酸锂的需求减少。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
影响,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影响下游需求,进而影响公司和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和
财务状况。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
来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一方面,全球经济复苏放缓、通胀升温蔓延、海外仍处于加息周期,导致一
次电池终端消费需求承压,短期内电解二氧化锰面临需求紧缩,行业竞争加剧。
国内电解二氧化锰行业集中度比较高,在需求紧缩的状况下,未来行业集中度可
能会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新能源电池行业迅猛发展,且具备良好的发展
前景,大量资本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进入锂电池正极材料
市场。锰酸锂细分行业相关企业也在通过扩建产能、提升出货量等方式积极抢占
市场,竞争格局日趋激烈,若未来几年相关产能全部落地投产,则锰酸锂可能面
临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
若公司无法在产品品质、技术水平、生产规模优势、品牌建设以及客户资源
等方面保持竞争优势,则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未来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的
情况,将会对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1)本息兑付及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
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
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
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
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在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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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会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态势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
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者偏好、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
司股票价格低迷或者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
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
担和生产经营压力。
(3)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
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
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
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
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
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
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
债的价格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预期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导致其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面值,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一方面,与普通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自身所附有的股票期权导致其发行的
利率比类似期限与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附有的股票期权
约定的转股价格不随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而变化,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
能会高于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
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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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
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
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了与投资者预期相符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但该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另一方面,即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
正幅度也受限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
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
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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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诚信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
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
大事项等因素,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
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基本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次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
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80 亿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
额由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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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
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
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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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
为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和计算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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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
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
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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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
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
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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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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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
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
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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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转债;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①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
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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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性;
他事项。
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万元)
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
项目
合 计 58,010.17 58,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
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
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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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主要从事电解二氧化锰、尖晶石型锰酸锂等锰系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融资规模符合公司需要,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主要
投向公司主业。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
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湘潭电化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除本节“(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基本条款”之“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
项”所规定事项之外,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内容如下: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
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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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所有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做
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
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做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做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
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做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做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做出决
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 5 个
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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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召集人同
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
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3)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
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
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
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
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
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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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
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出
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能形成有
效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
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
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与财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公司聘任财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
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财信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财信证
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作同意财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
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郑志强、胡楚风任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郑志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新财富》全国百佳保荐代表人,
主持及保荐锦华氯碱、扬子石化、亚星化学、赣锋锂业、长青集团等 IPO 项目;
主持及保荐华兰生物、海特高新、龙星化工、长青集团、东方航空、吉祥航空等
上市公司再融资。
胡楚风: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厦门大学会计学硕士,主持或参与了伊力特可
转债项目、连城数控精选层挂牌项目、五新隧装精选层挂牌项目等,主持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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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洋泊车、小田冷链、今科科技、信汇金融、众协港服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刘瑶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刘瑶:硕士研究生,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就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主持或参与了华联瓷业 IPO 审计项目、想念食品 IPO 审计项目、克
明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大洋泊车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胡星、戴群力、李旻昱。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向保荐机构质押 1,252.00 万股公司股
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5.6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9%。保荐
机构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上述质押事项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
(五)除上述质押融资之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
资等情况;
(六)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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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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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换公司债券有关工作的批复》(潭国资〔2023〕10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
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
册。
七、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二氧化锰、电池材料和其他能源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
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经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具体如下:
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许可类情形;
(2021 年修订)中的淘汰类产业、限制类产业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情形;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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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排放、互联网平台或网络信息安全等行业。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其与主业的关系
本次发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 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是;公司已经通过全资子公司广西立劲建设完
成年产 2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生产
有 业 务 ( 包 括 产 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多
否
品、服务、技术等, 年来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积累在锂电池正极材料
下同)的扩产 生产制造项目的具体体现,项目旨在进一步扩
大主营产品产能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市
场需求。
否 否
有业务的升级
现有业务在其他 否 否
应用领域的拓展
业链上下游的(横 否 否
向/纵向)延伸
否 否
业投资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将
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
务开展,缓解未来随
着公司业务发展所产
生的营运资金压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3 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000.00 万元,其中非资本
性支出的金额为 17,040.8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29.38%,未超过 30%。
拟投入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 项目 性质
(万元) 金额(万元)
设备购置 23,678.55 23,678.55 资本性支出
建筑工程 9,693.48 9,693.48 资本性支出
石型锰酸锂电池材
料项目 其他基建 4,207.35 4,207.35 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 2,867.15 2,856.98 非资本性支出
铺底流动资金 4,683.80 4,683.80 非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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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 项目 性质
(万元) 金额(万元)
小计 48,510.17 48,500.00 -
合计 58,010.17 58,000.00 -
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五、关于募集资金
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一)通过
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
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
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
十。”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要求,保荐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中,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了明确意见,
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郑志强、胡楚风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2 楼
联系电话:0731-84403385
传真:0731-88954643
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于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保荐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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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持续督导,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事项 安排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的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以确保发行人按规
他文件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
诺事项 促。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对外
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应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利,及时向保荐机构提
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发行人协调该证
券服务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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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财信证券对湘潭电化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湘潭电化已符合上
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湘潭电化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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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
刘瑶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郑志强 胡楚风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
吴国平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
李俭
总裁: ____________
王培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
刘宛晨
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