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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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下同)相关行
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
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
基础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
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
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
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
表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
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
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委任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司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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