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盾量子: 国盾量子关于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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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71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
      “中科大”)就 1 项专有技术签订 1 份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销售分成。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
      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陈超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中科大就 1 项专有技
术签订 1 份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一种低延时同步装置及方法”的专有
技术实施许可,许可期限 2 年,并根据产品销售净利润的 30%作为技术销售额进
行提成。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持
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超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持
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96 号
  法定代表人:包信和
  举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开办资金:135,351 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理学、工学、管
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类学科高等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理学、工学、
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类学科研究生班和硕士研
究生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
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出版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中科大就 1 项专有技术签订
施许可,许可期限 2 年,并根据产品销售净利润的 30%作为技术销售额进行提成。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2 条中规定的关联
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等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二)专有技术的技术内容:一种低延时同步装置及方法
  (三)专有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
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
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产品销售净利润的 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
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六)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
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
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
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
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
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
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
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
现即验收合格。
  (七)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
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
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九)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
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
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并有权解除合同。
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并
有权解除合同。
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
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
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并有权解除合
同。
  (十)侵权的处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
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
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中科大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在量子领域的研究开发处
于领先地位,具备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中科大签署实施许可合同并严
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行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
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有失公允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超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此次预计与中科大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
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此次与中科大的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
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 3
位监事的全票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并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
术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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