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天水务
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2023]72 号)
(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
经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或公司)于2022
年6月24日向合营企业海天世浦泰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天世浦泰)转入3160万元,并于6月28日收回3159万元,2023年收回
剩余1万元;2022年度海天股份为合营企业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湖海天)代付社保费用6.58万元,年末已全
部归还。由于海天股份时任董事李勇在海天世浦泰担任董事长,在三
岔湖海天担任董事,上述两家公司与海天股份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1.45%,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未及时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笫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海天股份时任董事长费功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李勇
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时任总裁费俊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秘陈凯鸿作为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海天股份、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
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
即组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问题的探
讨与分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增
强规范运作能力,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相应审议程序和及时披露情
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
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以此次整改
为经验教训,要求相关责任人、相关业务人员切实加强学习和培训,
强化规范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落
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