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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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引发的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
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
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等保持
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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