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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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本制度所
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期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
制。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所规定
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
保守秘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无关单或个人泄漏该等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总裁和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并负责统一办理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报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上款规定的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
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
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监管部
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
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应同时按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标准的,适用该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财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
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
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
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财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提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
露。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
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
时进行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五十一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
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
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单位
负责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
项。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
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
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
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面
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董事长。
  第七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
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
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信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
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
事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
其法律责任。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
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都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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