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仅为更加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信息而对项目名称进行的
修订,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经济效益评价的修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
募投项目名称。
二、关于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结合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补充了公司主体信
用评级以及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信息、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为确保相
关文件的一致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结合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
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
行相应修订。
四、关于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结合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取得情况,为确保相关文件的
一致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五、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公司根据 2022 年年度
报告修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对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相应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应春 苏为科
钟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