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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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
  第四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
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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