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忠、姚征远、张健
关于避免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
诺如下: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
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自行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束力。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拥有控制
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专为《陈志忠、姚征远、张健关于避免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陈志忠: 姚征远:
张 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承诺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公司”)作为厦门思
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特此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承诺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如
下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
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确
认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事务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所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机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