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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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
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原则、流程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
流程:
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为董事会秘书黄毓玲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黄毓玲
联系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市头东一路 273 号
联系电话       0592-7263060
电子邮箱       zqb@sinictek.com
传真         0592-726306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inictek.com
     (三)投资者服务计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内部规章,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渠道,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进一步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资者的咨询;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信息资料;
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司及相关企业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二、股利分配政策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四)股票分红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及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相匹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项目建设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投项目除
外)。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
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
分红政策;
    (2)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4)
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不得变更,实施前确需调整的,
应重新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时首
先由公司董事会研究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在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数且 1/2 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
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目前已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制度,对股东投票机
制做出了规定。
(一)累积投票机制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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