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1 月 7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
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
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以
予价格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一茂
独立董事:
丘运良
独立董事:
陈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