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
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就《关于拟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设立境外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设立境外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推进公司绿色出行和新能源板
块产品在海外市场的布局,构建境外业务渠道,深耕重点市场,加速国际化战略实
施,进一步增加行业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高效发展。本次与员工持股平台等关联方
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能够严格遵守相
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桥龙 许国艺 李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