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士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认购对象参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基金二期”)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交易价
格公允、公平、合理。大基金二期作为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体现了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乐年 程博 宋春跃 张洪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