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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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 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 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
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同时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
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去委员
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组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并提
供公司的下列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并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的自我评价,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委员
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邮件
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
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与
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
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而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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