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
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陈威如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未发现其违反《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其违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候选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且我们认为其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陈威如先生符合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同意提名陈威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独立董事候
选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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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也符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7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家雍、苏锡嘉、卢生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