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轨道: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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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昌平
区沙河镇沙阳路南 24 号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自力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沙河镇沙阳路南 24 号公司六层会议室举行。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56,501,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8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股份 146,75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0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751,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87%。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
和计票。
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6,501,570 股,其中同意 156,501,57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501,570 股,其中同意 77,501,57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51,17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6,501,570 股,其中同意 156,501,57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51,17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李伟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李春东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王显凯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蔡德钩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张远庆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尚忠民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李伟先生、李春东先
生、王显凯先生、蔡德钩先生、张远庆先生、尚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季丰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李志强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王英杰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季丰先生、李志强先
生、王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孔德伟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徐波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英爽先生得票数为 156,501,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9,751,17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孔德伟先生、徐波先
生、英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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