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考核的对象范围是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候选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汇总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若需公司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除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处。委员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
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