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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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11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起诉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已裁定;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
     ;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原告(一审
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菱马、刘年松、
吴鸿斌支付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 109,236,202.2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计算
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598,05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
公告费 26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0,860.00 元,广州菱马、刘年松、
吴鸿斌共同负担 592,45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5,962.00 元,由吴鸿斌负
担 587,981.00 元,广州菱马负担 587,981.00 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临汾鼎鑫、吴红斌、
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付的购车款人民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币 28,889,599.11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购车款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1 年
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 元);案件诉讼费 203,028.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2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52)及《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营销
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6),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
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38)、
                                    《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72)及《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100),
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
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民申 6793
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菱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广州菱马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皖 0504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人民币 28,889,599.11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8,889,599.11 元中未付款项为基
数,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5.7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
扣除临汾鼎鑫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 元);
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汾鼎鑫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203,028.00 元(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 101,514.00 元),保全费
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186,378.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1,65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
孙晓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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