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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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
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广发证券”)受
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
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中,广发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聘请了广发证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德和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诚评估”)分别担任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依法聘请行
为外,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公司除依法聘请上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
构以外,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伍明朗       陈琛桦
             陈华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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