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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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
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
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东莞市轨
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解除 PPP 合同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
  (深同诚德评报字 A[2023]ZT-ZQ 第 041 号)。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
重组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
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一号线建设公司等本次重组各方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
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本次重组
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
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
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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