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
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
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
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全部注册资本,系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
的批准,已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
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改善公司未来整体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