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朗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