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要求,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鹏盛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
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
计工作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