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和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措施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做作出的承诺是有效且可行
的,亦不存在任何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同业竞争和避免同
业竞争措施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措施明确、具体、可执行,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浩淼
叶小杰
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