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3)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3-06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上午 9:15-下
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
(四)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宁路1号富安娜龙
华工业园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2号会议室。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
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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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
(1)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9,700,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9.8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175,21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9226%。
(2)具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175,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的2.9226%。
根据公司2023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
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6),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波先生受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
月3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
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
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数的95.7976%;反对14,871,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0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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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38.4859%;反对14,871,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1.5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数的95.5638%;反对15,69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3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7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35.0626%;反对15,698,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4.93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数的95.8985%;反对14,514,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39.9622%;反对14,514,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0.03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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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