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全资子公司长沙聚
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出售全资子公司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事宜,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评估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
业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定价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胡大立、于天宝、黎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