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
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
和财务指标。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拟签订新一期《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
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维持 100 亿元不变,财务公司给予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 130 亿元,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的签署
符合双方业务发展的最新情况,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
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
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