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第十二条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十条情形的
说明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苓达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盐城达菱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凤阳硅谷智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上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董事会审慎核查,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第十二条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