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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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苓达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盐城达菱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凤阳硅谷智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上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
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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