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审核意见
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相关材料后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000.00 万元,使
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监事会将监督
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徐志刚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__________________
王永秀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