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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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
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副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额坏账准备;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
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
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结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
“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
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
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
下简称“河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
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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