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组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股东保持沟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
董事、总裁、副总裁、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
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
的处置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
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原因
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监事、股东根据本章规定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股东的姓名,提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及比例;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股东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或股东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及时
要求提议监事或股东补正,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布前,监事会可向监事、公司员工征集监事
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由监事会主
席以专人送达、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
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
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
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
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任何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逐项审议。
第三十五条 年度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核查后并发表意见:
(一)公司财务情况;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三)董事、总裁、副总裁履行职务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重大交易情况;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在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前,监事会主席可向监事、公司员工征集会议议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
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应详细告知该
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四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在专门监事会办事机构成立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
的日常办公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协助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整理、起草、组织监事会议案;
(二)起草、发布、送达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三)筹备、组织监事会会议;
(四)负责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员工、中介机构、证券监管
部门的联络、沟通,传递相关文件资料;负责监事会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五)检查、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保管监事会会议文档、监事资料;
(七)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监督执行。对需由监事会负责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对需由董事会、经理层
负责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提交董事会落实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五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
情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