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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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
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提
名或者任免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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