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 圣泉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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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并在
投资公众中建立较高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济南圣
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
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
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防止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对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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