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 圣泉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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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
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
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定期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两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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