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佳先生、牛鸿先
生、林茂亮先生、赵久红先生。
经审核,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规则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兵先生、关易波先
生、林丹丹女士。
经审核,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