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7 证券简称:梦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拥有表决权
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新能源”)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
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
(以下
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持有金森新能源 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
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 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经查,李国富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
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 42.62%。刘彦茗于
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
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
森新能源 32.78689%股权。此外,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 3.85 亿元收购资金中,
综上,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
《上市公司收购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管理办法》
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金森
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在改正前,金森新能源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梦洁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此,金森新能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金森新能源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金森新能源放弃陈述、申
辩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
理措施决定。
二、 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仅针对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暂未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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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