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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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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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
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
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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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 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 12 号 7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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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权股份 50,698,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9.6521%。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087,63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941%。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
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提案:
同意 67,785,9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同意 17,456,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关联股东李桃元、李广红、刁建明、丁宏宝、陈延明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已就相关涉及回避表决的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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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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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吴 永 全
顾 泽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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