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0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06日, 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纪志成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汪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