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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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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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604 号
致: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丰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大丰实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丰实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大丰实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
                                                    法律意见书
滨江区白马湖创意城大丰科创中心二楼 207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
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下午 3: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大丰实业现有总股本 409,627,
购股份 388,200 股,故大丰实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9,239,374 股。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33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022,288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806%。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24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4,486,688 股,占大丰实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74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5,600 股,占大丰实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通过网络
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大丰实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
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大丰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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