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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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0月21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会议室如期举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10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及其
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
人,代表公司135,138,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727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为10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94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93,47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案》;
    同意134,90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8%;反对236,67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其中,议案1为须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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