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本次回
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
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
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