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 君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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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
合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
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
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
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 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
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 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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