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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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中银深圳意字第 2311018 号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谢兰军律师、陈玉青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
但不限于: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
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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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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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中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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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069,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1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0,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0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1,460,6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141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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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且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其中就中
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58,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89,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4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59,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90,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68%;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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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61,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92,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05%;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58,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89,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4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53,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84,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55%;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903,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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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834,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24%;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61,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92,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05%;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63,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94,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3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623,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54,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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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555,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486,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36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31,343,752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74,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66%;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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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谢兰军
陈玉青
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