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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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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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并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五)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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