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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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杭
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成员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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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
 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
 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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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审
计部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
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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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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