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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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杭
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
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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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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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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